47 下列何種情形得依法提起「訴願」程序?
(A) 警察機關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關於違序案件之裁定
(B)主管機關不予核准集會遊行活動之申請,經申復仍不服裁定者
(C)公務員對服務機關對其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不當者
(D)民眾對警察人員實施臨檢盤查認為無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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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668), C(541), D(241), E(0) #1202935

詳解 (共 10 筆)

#1608641
答案為B,因申復是訴願先行程序。而C選項應提起復審,此復審相當訴願程序。以上兩者有別,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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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5435

(A) 警察機關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關於違序案件之裁定 

依社秩法應提起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8 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
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
再行抗告。



(B)主管機關不予核准集會遊行活動之申請,經申復仍不服裁定者 

集會遊行法之申復為訴願先行程序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
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
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
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
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
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
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

人。

 

(C)公務員對服務機關對其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不當者 

依公保法提起復審,復審相當於訴願程序,後續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D)民眾對警察人員實施臨檢盤查認為無理由者 

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無訴願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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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4804

回五樓 是復審不是複審,差很多喔

公務員的復審制度相當於訴願制度

不服復審之決定可以提出再審議或行政訴訟

再審議的條件請詳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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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123
A是屬社維法(抗告) C 行政訴訟 D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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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7778
A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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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6986
(D)民眾對於警察人員實施臨檢盤查認為無理由者。
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無訴願之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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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5292
A違序案件是社維法,他有自己一套獨特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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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384
C同樣是公務人員複審 是等於直接打訴訟嗎...
(共 9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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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8018
A:是抗告B申復-原主管機關-無理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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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8976
D) 為事實行為,不得作為訴願標的,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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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願前置原則:1. 訴願前置原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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