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為下列何項權利救濟?
(A) 民事訴訟
(B)協議
(C)訴願及行政訴訟
(D)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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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24), C(3481), D(11), E(0) #1202938
統計: A(167), B(24), C(3481), D(11), E(0) #1202938
詳解 (共 2 筆)
#5285164
第31 條 (損失補償)
I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I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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