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警察機關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權責,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或警察派出所行使其管轄權
(B)專業警察機關,不得管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
(C)因警察人員之發現,知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D)警察機關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得為拘留之裁定
統計: A(375), B(36), C(1884), D(26), E(0) #1202944
詳解 (共 6 筆)
(A)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或警察派出所行使其管轄權
不正確
沒有「警察派出所」
(B)專業警察機關,不得管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
不正確
專業警察機關,得管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5 條
(警察機關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管轄權)
I.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II.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
(A)
III.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B)
內政部民國 80 年 7 月 22 日台內警字第 8077206 號函
准予行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管轄權之專業警察機關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2總隊。
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四、臺灣省公路警察大隊。(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五、臺灣省鐵路警察局。(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六、臺灣省基隆港務警察所。(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七、臺灣省臺中港務警察所。(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八、 臺灣省高雄港務警察所。(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九、臺灣省花蓮港務警察所。(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V(C)因警察人員之發現,知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9 條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D)警察機關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得為拘留之裁定
不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以外,即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之案件,警察機關於 (調查、) 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 (調查、) 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C)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
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社維法§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