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集會遊行法「申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依規定提出申復者,原通知書應予廢止並重開審查
(B)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2 日內以書面為之
(C)附具理由書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D)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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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9), B(190), C(70), D(43), E(0) #1202936

詳解 (共 5 筆)

#2675710

集會遊行法第17條(申復之效力)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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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756
集會遊行法第17條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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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集會遊行法第17條:依前條規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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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4樓

行政程序法第48條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1.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3.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4.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

    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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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8955

好像是翌日吧起算,法條有寫15號收到就是16號算第一天 

如有錯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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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79333
未解鎖
48. 有關集會遊行法「申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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