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集會遊行法「申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依規定提出申復者,原通知書應予廢止並重開審查
(B)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2 日內以書面為之
(C)附具理由書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D)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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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9), B(190), C(70), D(43), E(0) #1202936
統計: A(1819), B(190), C(70), D(43), E(0) #1202936
詳解 (共 5 筆)
#2675710
集會遊行法第17條(申復之效力)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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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7539
回4樓
行政程序法第48條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1.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3.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4.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
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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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8955
好像是翌日吧起算,法條有寫15號收到就是16號算第一天
如有錯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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