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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原住民類組:國稅法規概要#105928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原住民類組:國稅法規概要#105928

年份:111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46.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0,000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 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多少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幾個月為限?
(A)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B)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
(C)分24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D)分24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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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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