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有特殊情形,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下列何者不是以受贈人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之特殊情形?
(A)受贈人與贈與人屬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B)贈與人行蹤不明
(C)贈與人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D)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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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5), B(24), C(49), D(40), E(0) #2856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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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181
遺贈稅第5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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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279
第 7 條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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