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根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六的規定,個人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
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請問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多少百分比計算其費用?並以多少為限?
(A) 3%計算其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B) 3%計算其費用,並以50萬元為限
(C) 5%計算其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D) 5%計算其費用,並以50萬元為限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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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14-6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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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4-6 條 個人未依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