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首次申請日之次日起多久以內,向中華民國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A)六個月
(B)八個月
(C)十二個月
(D)十八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99), B(98), C(553), D(58), E(0) #138638

詳解 (共 10 筆)

#220166

第 20 條   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法申請註 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第一次申請日後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就該申請同 一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無相互 承認優先權者,如於互惠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 所者,得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 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註冊同時聲明,並於申請書載明下 列事項: 一、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 二、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 三、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案號。 申請人應於申請日後三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 受理之申請文件。 未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規定辦理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者,其申請日以優先權日為準。 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各以其商品或服務所主張之優先權日為申請日。
105
0
#933506
專利法 第 28 條
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
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個月內,向中華
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商標法 第 20 條
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法申請註
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第一次申請日後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就該申請同
一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所以?這兩條差在哪裡Q___Q?
63
0
#947907

所以是專利12個月, 商標是六個月嗎?

感恩!!

61
0
#480815
專利法是12個月內(專利法第28條)
38
0
#2854743

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法申請註 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第一次申請日後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就該申請同 一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25
0
#218619
商標法 第20條 第一項
13
0
#941860
應該是 一個商標一個專利^^
10
0
#384276
謝謝解答^^
5
0
#502337
第   27     條
4
0
#231928

謝謝提醒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18094
未解鎖
法條引用(修正後) 商標法 第20條第...
(共 4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