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為維護懷孕學生的受教權,教育部初步修訂法令,明定懷孕學生無論結婚與否,都可以請產假、育嬰假,經准假的學生,不適用平時請假扣分規定。請問此載於那個法令之中
(A)「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注意事項草案」
(B)「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C)「國民中學九年一貫綱要」
(D)「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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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7), B(525), C(23), D(27), E(0) #1383311
統計: A(707), B(525), C(23), D(27), E(0) #1383311
詳解 (共 4 筆)
#1529484
已更名為「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號 令
第 22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 23 條
學生缺課,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假別,不包括事假。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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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495
第14條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 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 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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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852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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