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現代社會,家庭教育功能不彰。身為教師,下列何者我們盡力為之,以彌補家庭教育功能之不足?
(A)兩性教育、資質教育
(B)婚姻教育、職能教育
(C)倫理教育、職能教育
(D)親職教育、子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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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30), C(747), D(3084), E(0) #65849

詳解 (共 10 筆)

#53509

第 2

 

本法第二條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兩性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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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388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民國 103 0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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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用詞,定義如下: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知能之教育活動。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七、多元文化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對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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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07


第 2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倫理教育。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七、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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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495

家庭教育法已有最新修正(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

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多元文化教育。

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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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26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     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     動,其範圍如下:      (第二條)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倫理教育。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七、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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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479
所以我們才會像保母一樣...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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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728
當老師也太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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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60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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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34
子職教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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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042

這個題目讓我不大瞭解他想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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