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為看守所管理員,向該所人犯 A 訛稱可讓其在所內獲較舒適之生活,A 誤信交付提款卡、密碼,供甲提領現金 3 萬元花用。試問:甲所為應如何論罪?
(A)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罪
(B)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C)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普通詐欺罪
(D)刑法第 339 條之 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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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19), B(858), C(185), D(109), E(0) #706618
統計: A(9119), B(858), C(185), D(109), E(0) #706618
詳解 (共 7 筆)
#976096
甲是看守管理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獲得A的財物,所以成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罪。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務
藉勢:憑藉自己或倚仗他人的權勢。
藉端:利用某種事故為藉口。
勒索:用恫嚇手段使他人發生畏怖心而交付財物。
勒徵:沒有奉政府的命令,對於他人的財物強制徵用。
強占:將他人的財物強制占為己有。
強募:利用強暴、脅迫的手段,強制他人的意思自由,使之捐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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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391
45 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貪污治罪條例「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藉勢」勒索財物,須行為人「憑藉權勢、權力」,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懼而交付財物
(B)所謂「藉端」勒索財物,則為「假藉端由」,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怖而交付財物
(C)公務員所實施之恫嚇脅迫行為,其方式固不限於以言詞、文字或動作,但必使人畏怖生懼,始克相當
(D)本罪之成立,必須以所藉權勢、事由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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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76145
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也就是公務員利用職權,趁機勒索廠商或民眾,被告毋須出言恫嚇或用暴力,被害人就會畏懼被告職權交付財物。不需要講任何一句話,就可以讓人交出財物,舉例來說,就像可以決定預算立法委員一樣、林益世索賄案、陳水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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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6099
請問如何分辨(A)、(B)?
樓上讚!
(B)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貪汙治罪條例第 5 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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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4706
A 誤信交付提款卡、密碼,供甲提領現金 3 萬元花用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罪
A不知道自己被騙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A知道他被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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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592
我可以請問貪汙治罪條例第4.5.6條,要怎麼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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