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戊三人。甲生前因丙結婚給與 50 萬元;因丁結婚給與 40 萬元;
因戊營業而給與 100 萬元;於乙出國旅遊時給與 20 萬元。關於歸扣權利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為歸扣權利人,丙、丁、戊則否
(B)乙、丁為歸扣權利人,丙、戊則否
(C)乙、丙、丁為歸扣權利人,戊則否
(D)乙、丙、丁、戊均為歸扣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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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6), C(40), D(394), E(0) #1848925
統計: A(158), B(16), C(40), D(394), E(0) #1848925
詳解 (共 4 筆)
#5538808
歸扣之權利人:相對於歸扣義務人,為其他未受「該」生前特種贈與之繼承人。
以本題來說:
甲生前因丁結婚給40萬,此時丁為歸扣義務人,其他繼承人即乙、丙、戊皆為歸扣權利人。
甲生前因戊營業給100萬,此時戊為歸扣義務人,其他繼承人即乙、丙、丁皆為歸扣權利人。
甲於乙出國旅遊所給之20萬,並非民法1173的特種贈與,所以沒有歸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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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5795
民法§1173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可知丙、丁、戊均屬歸扣義務人。
而繼承人配偶乙女及子女丙、丁、戊三人,均得主張歸扣義務人丙、丁、戊將生前特種贈與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故乙、丙、丁、戊均為歸扣權利人。
資料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lawspace.com.tw/posts/217503377584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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