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下列何者不屬於辯論主義(或當事人提出主義)之內容?
(A)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之陳述
(B)當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
(C)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D)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
舉證
統計: A(46), B(48), C(415), D(99), E(0) #1848930
詳解 (共 6 筆)
(C)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此選項涉及訴訟之終結,應為處分權主義之範疇,並非辯論主義之命題。
處分權主義三大命題:
第一命題:訴訟之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對於民事訴訟有發動權,審判法院不得依職權自行開始民事訴訟,法院僅能處於被動之角色地位,即所謂「無訴無裁判」、「不告不理」。
第二命題:審判之對象、範圍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得自由決定起訴之內容與範圍,法院應受其拘束,不得於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外為裁判,即「禁止訴外裁判」。
第三命題:訴訟之終結可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則上對訴訟是否續行或終結有自由決定之權。若欲終結訴訟,可透過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之方式為之,法院不得依職權命續行程序直至判決。
辯論主義三大命題
第一命題: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證據),法院不得作為裁判基礎換言之,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或證據)。
第二命題:當事人間未爭執之事實,法院應作為裁判基礎此一命題主要呈現於「自認」與「擬制自認」之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79、280條參照)中,具體言之,法院應受當事人「自認」或「擬制自認」之拘束。
第三命題: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換言之,證據應由「當事人」蒐集與提出,「法院」不得依職權介入。
此外,相對於辯論主義,若係強調由法院負責訴訟程序中證據及事實之蒐集與提出,則稱為「職權探知主義」。其主要內容則為:
其一、當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或證據),法院亦得作為裁判基礎。
其二、當事人間未爭執之事實,法院均得調查其真偽,以決定是否作為裁判基礎(亦即法院不受當事人「自認」或「擬制自認」之拘束)。
其三、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A)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之陳述:辯論主義命題
(B)當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辯論主義命題
(C)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處分權主義(參民訴法第262條第1項、第263條第1項)
(D)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 舉證:辯論主義命題
(C)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處分權主義(就訴訟程序之開啟、終結...由當事人主導決定)
辯論主義:
I: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不得採為裁判基礎
II:當事人自認之事實不得為相反認定
III:未經當事人主張之證據不得職權調查
處分權主義:
I:程序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II:聲明拘束性
III:程序終結由當事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