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以下何者屬於身心障礙學生?
(A)經純音聽力檢查後,其 優耳之語音聽閾達 22 分貝的 7 歲小孩
(B)說話之音調與音量與一般同齡女生不相稱的 4 年級女 生
(C)疾病或意外導致暫時性肢體功能障礙的 6 歲兒童
(D)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且在未戴眼鏡的 狀況下視力值為 0.2 的 10 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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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1062), C(46), D(97), E(0) #614287

詳解 (共 4 筆)

#913565
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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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728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 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 難者。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 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 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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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901
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鑑定辦法
第6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
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 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 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 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 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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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940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第 7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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