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不需包括哪一項内容?
(A)教學介入策略
(B)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C)轉銜輔導
(D)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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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3), B(78), C(37), D(6), E(0) #614292

詳解 (共 2 筆)

#890946

第 九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
         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
         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
       、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
       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
       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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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229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
         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
         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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