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陳小姐為本國居住者,她在109年1月1日以1,500萬元購入不是用於自住的丙土地並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售,
房屋於110年1月1日興建完成,陳小姐並於110年6月30日出售丙土地,售價為2,000萬元,出售房屋所支付之相關費用包括房屋稅5萬元、搬運費10萬元、金融機構貸款利息15萬元、廣告費40萬元、售屋仲介費150萬元,均具合法證明文件,申報土
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請問其課稅所得為若干?
(A)180萬
(B)200萬
(C)230萬
(D)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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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5), C(7), D(5), E(0) #243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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