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2014 年 11 月通過的「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4 條規定,實驗教育辦理 方式中有關團體實驗教育學生人數應為三人以上,且學生總人數以幾人為限
(A)二十人
(B)三十人
(C)四十人
(D)五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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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3), B(2636), C(123), D(379), E(0) #2022434
統計: A(433), B(2636), C(123), D(379), E(0) #2022434
詳解 (共 6 筆)
#3927275
第 4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 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 育。
- 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 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 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 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 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 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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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7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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