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2014 年 11 月通過的「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4 條規定,實驗教育辦理 方式中有關團體實驗教育學生人數應為三人以上,且學生總人數以幾人為限
(A)二十人
(B)三十人
(C)四十人
(D)五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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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3), B(2636), C(123), D(379), E(0) #2022434

詳解 (共 6 筆)

#3435583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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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275

第 4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2. 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 育。
  3. 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 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 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 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 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 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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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476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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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9199
團體實驗教育→30人機構實驗教育→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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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9630
原本題目:48.2014 年 11 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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