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姓名條例規定,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期間為何?
(A)自偵查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五年止
(B)自提起公訴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C)自審判開始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D)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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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72), C(50), D(2169), E(0) #409888
統計: A(66), B(72), C(50), D(2169), E(0) #409888
詳解 (共 4 筆)
#1353092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
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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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565
104年有修法,變成第15條....請注意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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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612
裁判確定才能算有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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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97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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