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課贈與稅之贈與行為應於行為發生後 2 個月內辦理申報
(B)應課贈與稅之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改由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C)遺產稅的課稅級距金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並以萬元為調整單位
(D)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扣除 1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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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210), C(580), D(57), E(0) #981812

詳解 (共 4 筆)

#1518010

遺產及贈與稅法

(A)第 24 條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B)第 7 條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C)第 12-1 條 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一、免稅額。
二、課稅級距金額
(D)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扣除123萬元  請參考:國稅局官網-線上稅務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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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837

遺產及贈與稅法

12-1

  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一、免稅額。   二、課稅級距金額   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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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051

遺產及贈與稅法§7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

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

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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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755
請問現行遺產稅是不是沒有課稅級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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