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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4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實務#22244 | 科目:進階授信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4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實務#22244

年份:104年

科目:進階授信實務

49.依銀行公會徵信準則第 19 條及第 25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李四本次申請之房貸金額最高不超過新台幣 2,000 萬元,故毋須提供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影本加附繳款書
(B)李四之財力證明可以國稅局核發之各類所得清單代替
(C)若李四所填個人資料表之收入與綜合所得稅申報內容有所出入,則應以申報書內容為準
(D)李四於個人資料表中所填列之不動產有租賃情形,必要時需將租約影印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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