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種法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
(A)上訴期間
(B)抗告期間
(C)再審期間
(D)遲誤不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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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40), C(107), D(1617), E(0) #371920

詳解 (共 4 筆)

#446170

不變期間:

§90        依聲請裁定訴訟費用---20日

§164      遲誤不變期間之回復原狀---10日

§240-4  對司法事務官終局處分之異議---10日

§418      不服調解之異議---10日

§419      調解不成立之起訴----10日

§440      第二審上訴期間----20日

§487      抗告期間---10日

§500   提起再審期間---30日

§514      支付命令之異議---20日

§515      撤銷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起訴---20日

§516     支付命令之異議----20日

§518     支付命令逾期異議之駁回---20日

§552     撤銷除權判決之期間---30日

§611     撤銷監護宣告之期間---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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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15
不變期間
為法定期間之一種,期間一屆至,不待法院判入即生失權效,因此,可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例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五百十八條、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六百十一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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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115
 不變期間 民訴§164,440,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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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693
民訴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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