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中央使地方自治團體負擔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費用,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規劃,
屬於下列何種事項?
(A)憲法保留事項
(B)法律保留事項
(C)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
(D)行政保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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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1672), C(349), D(64), E(0) #1915392
統計: A(169), B(1672), C(349), D(64), E(0) #1915392
詳解 (共 5 筆)
#3206492
釋字第 550 號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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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4814
自來水管線應該是在講釋765號
摘要:
中央使地方負擔經費,除不得侵害其財政自主權核心領域外,並應依據法律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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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4689
地方制度法70條
I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擔以及
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之項目。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
II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
III第一項費用之區分標準,應於相關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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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612
2F引用的釋字才是正確的~
- 釋字第765號【區段徵收範圍內新設自來水管線工程費用分擔案】
- 解釋爭點
- 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訂定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解釋文
- 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訂定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八、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各負擔二分之一。」(95年12月8日修正發布為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五、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全數負擔。」於適用於需用土地人為地方自治團體之範圍內)無法律明確授權,逕就攸關需用土地人之財政自主權及具私法人地位之公營自來水事業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事項而為規範,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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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3660
有人可以舉例C為什麼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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