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對於地方行政機關送請覆議之決議,經地方立法機關於法定期間以加重多數決維持原議決案時,
除地方制度法所定之例外情形,地方行政機關應接受該決議。下列何者不屬於例外情形?
(A)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地方行政機關報請自治監督機關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協商
(B)總預算決議刪除維持政府施政必要經費,送請覆議後維持原決議,地方行政機關報請自治監督
機關進行協商
(C)地方立法機關未通過開徵特別稅課之提案,以其將導致地方自有財源短缺送請覆議,仍維持原
決議
(D)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事項,地方行政機關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送請覆議卻維持原決議,乃
向聲請司法院解釋
統計: A(334), B(249), C(1278), D(412), E(0) #1915397
詳解 (共 5 筆)
地制法40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
審議,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 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A),於
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
依前條第五項重行議決時,如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
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
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B)
,準用前項之規定。
地制法第43條
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
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D)。
首先題目問的是[不屬於例外]
對法規不熟的話→(A)...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協商←表示有轉圜餘地
(B)...報請自治監督機關進行協商←表示有轉圜餘地
(C)...送請覆議,仍維持原決議←依法只得接受此決議
(D)...維持原決議,乃向聲請司法院解釋←表示有轉圜餘地,看大法官們怎麼說
若只看法律→[例外→但書]
地制法39 1直轄市政府對第35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地制法40-5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依前條第五項重行議決時,如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不好意思 , 想請問一下 , C選項的意思是什麼?
煩請幫忙解答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