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對於地方行政機關送請覆議之決議,經地方立法機關於法定期間以加重多數決維持原議決案時, 除地方制度法所定之例外情形,地方行政機關應接受該決議。下列何者不屬於例外情形?
(A)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地方行政機關報請自治監督機關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協商
(B)總預算決議刪除維持政府施政必要經費,送請覆議後維持原決議,地方行政機關報請自治監督 機關進行協商
(C)地方立法機關未通過開徵特別稅課之提案,以其將導致地方自有財源短缺送請覆議,仍維持原 決議
(D)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事項,地方行政機關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送請覆議卻維持原決議,乃 向聲請司法院解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4), B(249), C(1278), D(412), E(0) #1915397

詳解 (共 5 筆)

#3332390


地制法40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
審議,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
 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A),
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
依前條第五項重行議決時,如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
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
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B)
,準用前項之規定。

地制法第43條

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
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D)。

75
0
#5128717

首先題目問的是[不屬於例外]

對法規不熟的話→(A)...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協商←表示有轉圜餘地

                             (B)...報請自治監督機關進行協商←表示有轉圜餘地

                             (C)...送請覆議,仍維持原決議←依法只得接受此決議

                             (D)...維持原決議,乃向聲請司法院解釋←表示有轉圜餘地,看大法官們怎麼說

若只看法律→[例外→但書]

地制法35 直轄市議會職權如下: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第35條第三款

地制法39 1直轄市政府對第35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地制法39 4直轄市議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40條第5項或第43條第1項~第3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但書 是說不得牴觸法律,所以(C)開徵特別稅之提案,不符合但書條件
ㅤㅤ
應即接受=只得接受這結果,沒有例外
跟憲法裡,行政院與立法院一樣,[行]提覆議、[立]維持原決議,[行]應即接受。
ㅤㅤ
ㅤㅤ
48
0
#3132887
第39條(議決案窒礙難行之處理及覆議時限...
(共 13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5105684

地制法40-5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依前條第五項重行議決時,如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3
0
#5128668

不好意思 , 想請問一下 , C選項的意思是什麼?

煩請幫忙解答 , 謝謝!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30378
未解鎖
委辦不用公告
(共 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