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臺灣省政府得就其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
(B)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規則
(C)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D)直轄市法規處以罰鍰者,最高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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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30), C(1779), D(81), E(0) #1915401

詳解 (共 4 筆)

#3280804
地方制度法 第25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
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稱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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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729
地制法 第 25 條  直轄市、縣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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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883
(A) 省  非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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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890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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