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我國地方自治團體之層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所規定之地方自治層級,包含省、直轄市及縣(市)
(B)鄉(鎮、市)為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地方自治層級
(C)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屬行政區劃,非地方自治團體
(D)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由直轄市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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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38), C(1920), D(43), E(0) #1915394
統計: A(147), B(38), C(1920), D(43), E(0) #1915394
詳解 (共 3 筆)
#3463617
第 83-2 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
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
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
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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