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久病之甲,於 16 歲時為自書遺囑,載明將其所有之金錶遺贈予乙。半年後,又與成年之丙訂立死因贈與契約。甲死亡時,關於金錶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取得金錶之受贈權
(B)丙取得金錶之受贈權
(C)乙、丙共有金錶之受贈權
(D)未成年之甲所立遺囑及死因贈與契約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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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5), C(4), D(6), E(0) #3663833
統計: A(27), B(15), C(4), D(6), E(0) #3663833
詳解 (共 2 筆)
#7303909
民法 第 1186 條(遺囑能力)
1.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1.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死因贈與是契約行為
民法 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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