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擅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締結契約買受乙所有之物,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於乙承認時起發生效力
(B)買賣契約於乙拒絕時起失其效力
(C)買賣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D)丙得於乙確答是否承認前,撤回其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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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0), B(203), C(204), D(2234), E(0) #159201
統計: A(1150), B(203), C(204), D(2234), E(0) #159201
詳解 (共 10 筆)
#225471
一、甲將乙暫時寄放在其住處的畫作一幅,未經乙之同意,出賣給丙,甲丙間所締結的買賣契約:
A、無效 B、有效 C、若丙不知情才有效 D、乙同意才有效
無權處分→物權行為效力未定;債權行為有效
二、乙無代理權,卻以甲之代理人的名義與丙締結契約,則該契約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三、甲擅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締結契約買受乙所有之物,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於乙承認時起發生效力 溯及於締約時發生效力 115
B、買賣契約於乙拒絕時起失其效力 自始無效 114
C、買賣契約自始不發生效力 效力未定
D、丙得於乙確答是否承認前,撤回其法律行為
241
7
#790202
無權代理(以本人名義)→
債權行為:效力未定
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第 171 條 |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兼指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
無權處分(以自己名義)→
債權行為:有效
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效力未定:承認時溯及於締約時發生效力,拒絕時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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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32037
用誰名義的區別 用別人名義=無權代理 自己名義=無權處分
34
0
#232041
第一題考==>無權處分==>債權行為(負擔行為)有效 物權行為(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第二題考==>無權代理==>債權行為(負擔行為)效力未定 物權行為(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一個是無權處分 就是沒有處分權 東西不是你的你擅自賣掉 物權效力未定是因為如果你朋友事後同意就有效了 他不要賣就無效了
債權當然有效阿 你賣給小明 小明不知道阿(善意第三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買賣契約成立 後面你朋友否認 是 撤銷不是無效 你可以參考 用行政處分去想比較簡單 無效=自始無效 撤銷是撤銷
無權代理........可以事後追認(也就是撤回權)...所以效力未定
第二題考==>無權代理==>債權行為(負擔行為)效力未定 物權行為(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一個是無權處分 就是沒有處分權 東西不是你的你擅自賣掉 物權效力未定是因為如果你朋友事後同意就有效了 他不要賣就無效了
債權當然有效阿 你賣給小明 小明不知道阿(善意第三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買賣契約成立 後面你朋友否認 是 撤銷不是無效 你可以參考 用行政處分去想比較簡單 無效=自始無效 撤銷是撤銷
無權代理........可以事後追認(也就是撤回權)...所以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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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32034
一、甲將乙暫時寄放在其住處的畫作一幅,未經乙之同意,出賣給丙,甲丙間所締結的買賣契約:
A、無效 B、有效 C、若丙不知情才有效 D、乙同意才有效
無權處分→物權行為效力未定;債權行為有效
二、乙無代理權,卻以甲之代理人的名義與丙締結契約,則該契約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這兩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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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85386
171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
11
0
#3292630
乾,5等才領多少錢有必要考到那麼難嗎
這份考卷好難
9
0
#521044
我被搞得好亂啊,居然有兩種答案>"<
google了一下,下面的的解法居多,有沒有人確定如何解的啊?
(A)買賣契約於乙承認時起發生效力 →溯及既往發生效力
(B)買賣契約於乙拒絕時起失其效力 →自始不生效力
(C)買賣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效力未定
(D)丙得於乙確答是否承認前,撤回其法律行為
無權代理→物權行為、債權行為效力未定
這裡的效力未定應該是指被代理人承認或拒絕而言吧?
這裡的法律行為應該包含物權和債權行為吧
參照【相關題】
甲無代理權,以乙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法律效力為何? (A)於契約不生效力時,甲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B)直接對甲發生效力 (C)直接對乙發生效力 (D)乙須對善意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代理人可對善意相對人主張767條前段:物上請求權
善意相對人可對無權代理人主張110條: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無過失損害賠償)
google了一下,下面的的解法居多,有沒有人確定如何解的啊?
(A)買賣契約於乙承認時起發生效力 →溯及既往發生效力
(B)買賣契約於乙拒絕時起失其效力 →自始不生效力
(C)買賣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效力未定
(D)丙得於乙確答是否承認前,撤回其法律行為
無權代理→物權行為、債權行為效力未定
這裡的效力未定應該是指被代理人承認或拒絕而言吧?
| 第 170 條 |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 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 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
參照【相關題】
甲無代理權,以乙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法律效力為何? (A)於契約不生效力時,甲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B)直接對甲發生效力 (C)直接對乙發生效力 (D)乙須對善意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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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難度:簡單 |
統計:A(570),B(24),C(22),D(86),E(0) 個人化分析: 尚未作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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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可對善意相對人主張767條前段:物上請求權
善意相對人可對無權代理人主張110條: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無過失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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