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由,
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於內政部核定後,經甲縣政府發布實施。人民不服主要計畫個案變更循序提
起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甲縣政府為被告
(B)應以內政部為被告
(C)縣政府所發布之公告,與內政部所為之核定,同具行政處分性質,得對之一併提起行政爭訟
(D)應以何人為被告,視係配合中央興建重大設施,抑係配合直轄市或縣(市)興建重大設施,而有不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54), B(2475), C(222), D(137), E(0) #1410055
統計: A(1154), B(2475), C(222), D(137), E(0) #1410055
詳解 (共 10 筆)
#1463499
請參閱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6款第 1目及都市計畫法第13條、第18條規定,雖有擬定、審議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權限,然依同法第 21 條規定須經內政部核定,始得發布實施。又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同法第28條規定,應依照擬定主要計畫之程序辦理,即須經內政部核定始得實施。縣(市)政府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1項第4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要設施」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同法第2項規定,內政部得指示變更,必要時得逕為變更;復依同法第 82條規定,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申請復議,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時,縣(市)政府應即發布實施。可知,內政部對於縣(市)政府主要計畫之個案變更得予以修正,有決定權,為主要計畫個案變更之處分機關,至於縣(市)政府予以公告實施僅為執行行為,人民不服主要計畫個案變更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內政部為被告。
223
1
#1659185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准。本題名義機關為內政部
36
1
#3384018
人民不服主要計畫個案變更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內政部為被告
20
0
#3906938
按聯席會議內容
撤銷訴訟並非採甲說 以行政處分名義上的甲政府為訴訟標的
而係採乙說 以內政部為被告 是因為分析都市計畫法當初立法意圖
認為立法有意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且賦予核定的權責觀其內容 並非僅一般核定的合法性審查
再依逕為變更跟復議的法規內容分析 明顯內政部擁有主要決定權
且事務內容明顯非專屬地方自治
所以依其本質 乃是依照法律特別規定而優先於一般多階段處分的訴訟規定
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所以不適用顯名原則以甲政府為訴訟標的 而以內政部為訴訟標的
這種會考的原因就是因為他是特例
18
0
#2421835
樓上,可能就像最佳解的內容,已經開會討論定案的關係吧?
1
1
#1661327
感謝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