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法律之明確授權
(B)其效力限於拘束機關內部
(C)其名稱得為細則
(D)機關訂定後應送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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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5547), C(166), D(327), E(0) #1410059

詳解 (共 9 筆)

#2144348

過去實務:

1、我國過去主要是採「課予單純送置義務」,其規範基礎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2、以及(舊)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規定:「各機關送本院與法律有關之行政命令,應提報本院會議。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提報本院會議,如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而以命令規定之者,經議決後,通知原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3、上開規定雖提供立法院監督行政命令的手段,惟在實務運作上,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函送的命令,大部分都以「查照案」通過,少有通知原機關更正或廢止者;即使有被認為牴觸法律者,亦因立法院的決議僅具有單純決議的效力,而無法課予行政機關更正或廢止該行政命令的義務。

現行規定:廢棄請求權保留的監督模式。

為強化立法院對行政院命令的監督,立法院於1999年1月初制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於第十章對於行政命令的監督有所規範,其內容如下:

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Ⅱ)。」

2、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Ⅰ)。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Ⅱ)。」

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Ⅰ)。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Ⅱ)。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Ⅲ)。」

4、除了上述「廢棄請求權保留」的監督模式外,立法院為確保其對命令內容的控制,尚於部分法律中設有若干「同意權保留」的規定,例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貿易法第5、7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20條,依此等授權規定所訂定的行政命令,若未經立法院的議決同意而發布者,即不生效力,從而須先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發布。



http://blog.xuite.net/andwer1972/twblog/127798379-%E7%AB%8B%E6%B3%95%E9%99%A2%E5%B0%8D%E6%B3%95%E8%A6%8F%E5%91%BD%E4%BB%A4%E4%B9%8B%E7%9B%A3%E7%9D%A3%E6%AC%8A%E9%99%90%E7%82%BA%E4%BD%95%EF%BC%9F%E8%A9%A6%E4%BE%9D%E7%9B%B8%E9%97%9C%E6%B3%95%E5%BE%8B%E8%AA%AA%E6%98%8E%E4%B9%8B%E3%80%82-%E5%85%AC%E8%81%B7%E7%8E%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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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68977
法規命令: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9
0
#2984489

回樓上8F(A)選項是有小瑕疵應改為=>須法律之授權 or 法律之明確授權,故本題的法規命令是採用實務上肯認之通說以為解釋,但由於(B)選項為明顯錯誤,又為單選題只能選(B)

以行政法學之通說行政命令大致可區分為「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法規命令」及「拘束行政機關內部事項行政規則」。

換言之,本題是採用通說法規命令即為具有拘束人民權利義務效力行政命令,故「法律明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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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4338

(A)法律之明確授權→法規命令之授權具體明確實務上肯認之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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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646
B為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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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609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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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345
行政規則有間接對外哦!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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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4477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每一個法規命令豈不都是相對法律保留?書上所講的規定技術性細節性事項的概括授權法規命令如何可能?還是說這裡的「具體明確」所指涉不同,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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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9080

A選項,概括授權不是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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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063382
未解鎖
過去實務過去主要採「課予單純送置義務」,...
(共 9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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