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行政契約依法應以甄選方式決定當事人,但行政機關未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即逕與特定人締結行政契
約。此種情形,契約效力如何?
(A)無效
(B)契約仍為有效,但其他競爭者得請求撤銷
(C)契約須經其他競爭者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D)契約效力不受影響,但競爭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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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27), B(611), C(187), D(259), E(0) #603078
統計: A(4227), B(611), C(187), D(259), E(0) #603078
詳解 (共 7 筆)
#870075
行政程序法§138: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 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我國行政契約之瑕疵,其結果只有無效一種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 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我國行政契約之瑕疵,其結果只有無效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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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092
行政程序法§138: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 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 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 第 141 條 |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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