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自治事項創制、複決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提出
(B)直轄市政府對於地方性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C)縣(市)地方性公民投票案之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等事項,由縣(市)以自治規則定之
(D)直轄市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經公民投票通過後,直轄市政府應於 3 個月內研擬相關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直轄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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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421), C(170), D(1241), E(0) #2129445

詳解 (共 2 筆)

#3715022

(A)公民投票法

第 3 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B)公民投票法

第 26 條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C)公民投票法

第 28 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D)公民投票法

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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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5057

公投法 第26條

(A)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提出 沒鄉

(B)直轄市政府對於地方性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行政院認定

(C)縣(市)地方性公民投票案之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等事項,由縣(市)以自治規則定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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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5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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