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直轄市訂定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人民違反自治條例之行為僅能處以罰鍰
(B)其效力優先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
(C)可對於人民違反自治條例之一行為連續處罰
(D)若無罰則規定時,於自治條例發布後,須送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統計: A(29), B(99), C(699), D(1115), E(0) #2129448
詳解 (共 7 筆)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A)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C)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D)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B)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我也被C騙了嗚嗚
得連續處罰,應該是"多個行為"才對
就算是自然一行為,為了公益考量,行政機關也可以舉發次數認定是多個法律一行為
(B)其(直轄市訂定自治條例)效力優先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
因為,法律優位原則: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行政行為均低於法律,因此,法律之效力是高於此類行政行為的。
所以,中央授權的法規命令效力,高於(優先)自治條例
有錯地方再跟我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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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規 |
自治條例 |
自治規則 |
委辦規則 |
自律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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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
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
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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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 |
就其自治事項 依法律、上級法規 |
依其法定職權、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 |
依其法定職權、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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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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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
準用自治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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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直轄市法規 |
b.縣市規章 |
c.鄉鎮市規約 |
a.直轄市 |
b.縣市 |
c.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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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 |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報縣政府備查 |
報行政院備查 |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報縣政府備查 |
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
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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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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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
得規定處以罰鍰or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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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 |
最高以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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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罰 |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or禁止為一定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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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 |
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
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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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
a.法律、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b.創設、剝奪、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者 c.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所營事業機構組織者 d.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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牴觸 |
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
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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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 |
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
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 |
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
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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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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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 |
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 應於30日內公布 |
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30日內公布或發布 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 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 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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