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對於校園暴力與衝突事件處理的原則與策略,何者不適當?
(A)清楚陳述處理這個衝突事件的立場與原則
(B)保持沉默、冷處理,降低同學之間的緊張關係
(C)建立雙方對等的談話,且避免以獎懲來威脅學生
(D)不讓無關的學生圍觀,且盡量不要當著所有學生的面處理問題
統計: A(250), B(6894), C(248), D(319), E(0) #724267
詳解 (共 3 筆)
補充: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四、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五、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前項第四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第 10 條
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第 12 條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