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對於校園暴力與衝突事件處理的原則與策略,何者不適當?
(A)清楚陳述處理這個衝突事件的立場與原則
(B)保持沉默、冷處理,降低同學之間的緊張關係
(C)建立雙方對等的談話,且避免以獎懲來威脅學生
(D)不讓無關的學生圍觀,且盡量不要當著所有學生的面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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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6894), C(248), D(319), E(0) #724267

詳解 (共 3 筆)

#1011461
不可以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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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0820
校方應重視校園暴力和衝突事件問題處理,避...
(共 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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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9892

補充: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07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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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3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四、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五、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前項第四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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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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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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