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務員離職後,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多少年內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長 ?
(A) 二年
(B) 三年
(C) 五年
(D) 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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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54), C(495), D(2), E(0) #281696

詳解 (共 3 筆)

#241739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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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911
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5年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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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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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重開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 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 不得申請

行程法128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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