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以下何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A)公立托兒所向幼童家長收取費用代辦點心採購
(B)公立小學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制服採購
(C)公立國中由教務處代辦教科書及評量採購
(D)公立大學由學務處代辦學生平安保險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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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230), C(1), D(41), E(0) #704550
統計: A(114), B(230), C(1), D(41), E(0) #704550
詳解 (共 3 筆)
#5453570
辦理公有公營及公有民營學校午餐之採購及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文具、服裝等採購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7.19 工程企字第 8808912 號函)
1.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本法。
2.法人或團體(如前揭合作社、家長會及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 4 條之規定;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 5 條之規定;公立學校以補助之預算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
3.機關食材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者,其委辦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4.僱用廚工如係依機關人事法規辦理,不適用本法;如係由員工消費合作社僱用自不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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