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下列何者並無違序案件之裁處權?
(A)地方法院簡易庭
(B)刑事警察局
(C)警察分駐所
(D)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統計: A(84), B(2353), C(1043), D(301), E(0) #1224715
詳解 (共 9 筆)
按社秩法35條規定
警局、分局、警察所、分駐所、(部分)專業單位有裁處權。
部分專單:保二(經濟部)、航警、鐵路、國道、港務--->簡單記就是這些專單有其管轄區域,保二的部分就如南科園區。
(B)刑事警察局
「刑事警察局」沒有「社會秩序維護法」,沒有「違序案件之裁處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5 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警察機關管轄權)
I.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II.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
C
連江縣警察局的「警察所」,相當於「警察分局」
III.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D
內政部民國 80 年 7 月 22 日台內警字第 8077206 號函
准予行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管轄權之專業警察機關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四、臺灣省公路警察大隊。
五、臺灣省鐵路警察局。
六、臺灣省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七、臺灣省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八、 臺灣省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九、臺灣省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X刑事警察局
專業警察機關:保2(經濟部)、航警、鐵路、國道、港務--->簡單記就是這些專單有其管轄區域,保2的部分就如南科園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A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