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限經由該管警察局長書面核准後方得實施
(B)第三人因係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故不得支給任何費用
(C)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
(D)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列為機密文件,專案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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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99), C(2532), D(785), E(15) #1224718
統計: A(291), B(99), C(2532), D(785), E(15) #1224718
詳解 (共 10 筆)
#3884925
已修法,修正意旨因本辦法第11條第1項用詞,已不符合現行機密文書區分之相關規定, 爰將該條文中應「列為極機密文件」等文字,修正為應「注意保密」。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2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及其理由。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 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11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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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437
C蒐集資料期間不得逾一年,僅得延長一次,最長共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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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1508
警察遴選第三人資料蒐集辦法第6條
原則上是一年,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不得逾一年
所以1年+1年=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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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822
D錯在極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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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404
我也覺得a這樣講算錯 應該沒有限制只有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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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253
A是分局長職務以上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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