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民國98 年修訂特殊教育法,將第三條第第一項第七款「嚴重情緒障」類改為「情緒行為障礙」類 ,如此能周延地納入下列哪一種特殊需求兒童?
(A)胎兒酒精症候群兒童
(B)亞斯伯格症兒童
(C)肯納氏症兒童
(D)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候群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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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3), C(11), D(2356), E(0) #87356

詳解 (共 3 筆)

#783345
他沒有說是新納入喔!
題目是寫「周延納入」,因為舊法是嚴重情緒障礙,會讓人覺得情障學生的情況都很「嚴重」,可能會攻擊他人之類的,易造成誤會,尤其是ADHD的學生,有些可能只是注意力不集中而已,並沒有這麼「嚴重」,所以在新法才會將名稱改掉,改為情緒行為障礙,才不會造成誤解。

以上是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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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350

不解....

 

這是95版 第九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這是98版 第十四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之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智能、感官因素直接造成的結果,也非因環境壓力所致之暫時性反應。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明明兩邊都有注意力缺陷過動症阿 怎說是新納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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