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據法令規定,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遇到優勢能力改變,得由何者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 之申請?
(A)家長或學生本人
(B)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
(C)教師或家長
(D)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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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 B(1580), C(99), D(189), E(0) #598113

詳解 (共 3 筆)

#906879
名  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23 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 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 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 (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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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009

104新北市教甄-特殊教育科(身心障礙類)-第40題

(D)40.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的規定,重新鑑定應提出需要重新鑑定 之原因,並且要檢附相關資料,以做為鑑輔會決定是否需重新鑑定之參考依據。請 問下列非必需檢附的資料? 
(A) 原本的優勢能力改變的資料 
(B) 原本的障礙情形改變的資料 
(C) 該年度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D) 重新智力評量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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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085
教師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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