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覆審之決定不服時,得聲請覆議,其次數:
(A)以1次為限
(B)以2次為限
(C)以3次為限
(D)以4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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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0), B(27), C(3), D(1), E(0) #393524
統計: A(930), B(27), C(3), D(1), E(0) #393524
詳解 (共 1 筆)
#5763825
審計法 第24 條
一、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二、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一、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二、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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