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並非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A)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B)公司之簽證會計師
(C)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D)股份有限公司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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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36), C(3), D(8), E(0) #634107
統計: A(13), B(136), C(3), D(8), E(0) #634107
詳解 (共 1 筆)
#947702
| 第 8 條 |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 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 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 、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 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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