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公司初次申請上市或上櫃時,應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有關「過額配售」下列敘述何
者為非?
(A)初次上市(櫃)股票於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股價採無漲跌幅限制,「過額配售」係為穩定股價
(B)「過額配售」之股票應協調原股東提出,數量為辦理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百分之十五
(C)初次上市(櫃)股票掛牌首五個交易日,若出現跌破承銷價格者,主辦承銷商得運用過額配售所得
之價款,自市場買入股票回補過額配售之部位(發揮價格支撐功能)
(D)主辦承銷商為穩定價格操作,買進該初次上市(櫃)股票之價格不受限制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主辦承銷商為穩定價格操作,自市場買入發行...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本要點係依據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