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根據目前的特殊教育法以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學生本人不列入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 應邀請之名單中
(B)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學校普通班教師、行政 人員、和學生家長
(C)學生家長不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其子女的個 別化教育計畫訂定
(D)特殊教育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縣(市) 則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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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57), C(3), D(596), E(0) #312017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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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人員比較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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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1064
特殊教育法  V(D) 特殊教育法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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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6527
修法囉
《特教法》
第 18 條
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相關人員,指參與特殊教育、融合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其他有關人員,包括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沒有“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是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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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普通班教師、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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