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根據目前的特殊教育法以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學生本人不列入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
應邀請之名單中
(B)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學校普通班教師、行政
人員、和學生家長
(C)學生家長不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其子女的個
別化教育計畫訂定
(D)特殊教育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縣(市)
則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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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57), C(3), D(596), E(0) #3120178
統計: A(4), B(157), C(3), D(596), E(0) #3120178
詳解 (共 4 筆)
#6046527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相關人員,指參與特殊教育、融合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其他有關人員,包括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沒有“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是相關人員
沒有“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是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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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6100
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普通班教師、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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