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根據目前的特殊教育法以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學生本人不列入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邀請之名單中
(B) 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學校普通班教師、行政人員和學生家長
(C) 學生家長不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其子女的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
(D) 特殊教育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縣(市)則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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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4), C(4), D(192), E(0) #3195525

詳解 (共 1 筆)

#6015528
(A) (C) 最新《特教法》第31條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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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專業團隊,由普通教育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護理人員、職業重建、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及輔具評估等人員組成,依學生或幼兒需求彈性調整,以合作提供統整性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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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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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最新《特教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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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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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0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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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學生本人不列入參與訂定個別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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