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下列何選項之敘述,均不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①繼承人之一人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 ②債權人起訴請求連帶保證人 3 人連帶給付欠款 ③分別共有人之一人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④股東數人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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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60), C(76), D(424), E(0) #372536
統計: A(27), B(60), C(76), D(424), E(0) #372536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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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是普通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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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實務見解大多採[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說],學說有採[普通共同訴訟說]。
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為既然可以先後請求,所以連帶債務人全體無須一同被訴方具當事人適格,因此,②不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要旨:
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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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224
裁判字號: | 37年上字第7366號 |
要旨: | (一) 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
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
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 被上訴人起訴以上訴人某子某丑為被告,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其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共同被告某子對於第
一審判決雖未提起上訴,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規定,上訴人某丑提起第二審上訴,係有利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
,其效力及於全體,原審於判決書內竟未併列某子為上訴人,自嫌
疏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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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839
②有人可以解釋,為何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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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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