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命乙返還 A 屋之判決,主張先位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下稱 a 請求權)請求,備位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下稱 b 請求權)請求。試問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將 A 屋返還予原告。」
(B)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將 A 屋返還予原告。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C)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b 請求權為有理由,a 請求權為無理由時,其判決應命被告將 A 屋返還予原告,並於判決理由中就無理由部分為說明
(D)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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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551), C(219), D(102), E(0) #372537
統計: A(150), B(551), C(219), D(102), E(0) #372537
詳解 (共 6 筆)
#895289
看到有人提問,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
(A)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將 A 屋返還予原告。」 →正確 其實法院就先位聲明認為全部有理由時,不必再審查備位聲明,實務見解亦同。所以本來就可以直接判決a聲明有理由而勝訴。
(C)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b 請求權為有理由,a 請求權為無理由時,其判決應命被告將 A 屋返還予原告,並於判決理由中就無理由部分為說明 →正確 處分權主義的派生原則─法院受訴之聲明拘束原則包括了「法院應就先位聲明為審查,後審備位」,所以法院認先位無理由而備位有理由時,應該要將先位無理由的原因寫出來;假使敗訴人(本題是乙)上訴二審時,二審法院就可以先直接審查有理由的部分。甚至當甲沒有提附帶上訴其先位,實務見解中,二審法院也沒有必要去審理沒上訴的先位。
簡言之,法院如果不寫聲明無理由的部分,會影響上訴的審理。 (D)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正確 這個很好理解,只要看過民訴狀都知道,被告都會要求「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求駁回」。
B選項錯誤的理由,同上述A選項的解釋,法院就先位聲明認為全部有理由時「不必再審查備位聲明」。
法條參見民事訴訟法有關客觀訴之合併的條文。
(A)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將 A 屋返還予原告。」 →正確 其實法院就先位聲明認為全部有理由時,不必再審查備位聲明,實務見解亦同。所以本來就可以直接判決a聲明有理由而勝訴。
(C)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b 請求權為有理由,a 請求權為無理由時,其判決應命被告將 A 屋返還予原告,並於判決理由中就無理由部分為說明 →正確 處分權主義的派生原則─法院受訴之聲明拘束原則包括了「法院應就先位聲明為審查,後審備位」,所以法院認先位無理由而備位有理由時,應該要將先位無理由的原因寫出來;假使敗訴人(本題是乙)上訴二審時,二審法院就可以先直接審查有理由的部分。甚至當甲沒有提附帶上訴其先位,實務見解中,二審法院也沒有必要去審理沒上訴的先位。
簡言之,法院如果不寫聲明無理由的部分,會影響上訴的審理。 (D)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正確 這個很好理解,只要看過民訴狀都知道,被告都會要求「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求駁回」。
B選項錯誤的理由,同上述A選項的解釋,法院就先位聲明認為全部有理由時「不必再審查備位聲明」。
法條參見民事訴訟法有關客觀訴之合併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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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610
備位請求就像候補球員一樣,只要先位請求OK(球場上的球員狀況良好),備位請求就沒有發揮功用的機會,只能坐冷板凳。
既然連露面機會都沒有,自然也就沒有被駁回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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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891
所以B選項的敘述應該改成「被告應返還A屋予原告」而後段文字刪除,是這樣嗎?看完樓上的解說還是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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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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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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