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下列所述之乙或戊,何者並非該選項所指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所及?
(A)破產管理人甲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訴訟之確定判決,對於破產人乙
(B)法院命被告丙應將 A 車返還原告丁之確定判決,對於在訴訟繫屬前向被告丙承租 A 車使用之戊
(C)參加人甲經兩造同意代其所輔助之被告乙承當訴訟,法院就此訴訟所為確定判決,對於脫離訴訟之乙
(D)原告丙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丁返還 B 車,法院判決丁敗訴之確定判決,對於在訴訟繫屬後向被告丁買受而占有 B 車之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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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722), C(131), D(174), E(0) #372546
統計: A(61), B(722), C(131), D(174), E(0) #372546
詳解 (共 6 筆)
#3149916
(A)破產管理人甲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訴訟之確定判決,對於破產人乙(X;既判力所及。當事人或一定利害關係人,題意不夠清楚)
(B)法院命被告丙應將 A 車返還原告丁之確定判決,對於在訴訟繫屬前向被告丙承租 A 車使用之戊(O;既判力所不及。僅為自己之利益而占有者)
(C)參加人甲經兩造同意代其所輔助之被告乙承當訴訟,法院就此訴訟所為確定判決,對於脫離訴訟之乙(X;既判力所及。脱離訴訟之當事人)
(D)原告丙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丁返還 B 車,法院判決丁敗訴之確定判決,對於在訴訟繫屬後向被告丁買受而占有 B 車之戊(X;既判力所及。為當事人的繼受人之利益而占有者)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822 號 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要旨:
按確定判決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既判力,基於「既判力相對性」之原則,原則上僅在訴訟當事人間發生作用,而不能使未實際參與訴訟程序之第三人受到拘束,以免剝奪該第三人實質上受裁判之權利,及影響其實體上之利益,避免其因未及參與訴訟程序及享有程序主體權之保障致權益遭受損害。至確定判決如係以對世權之物權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者,其既判力固可擴張及於受讓訴訟標的物之第三人(特定繼受人)(本院六十一年台再字第一八六號判例參照),惟該第三人須為於訴訟繫屬後為該當事人之繼受人(包括一般繼受人及特定繼受人),始足當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如該第三人之前手有非訴訟當事人之繼受人者,該第三人即不能認為係訴訟當事人之繼受人,以維護既判力主觀範圍效力應有之機能。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要旨:
按確定判決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既判力,基於「既判力相對性」之原則,原則上僅在訴訟當事人間發生作用,而不能使未實際參與訴訟程序之第三人受到拘束,以免剝奪該第三人實質上受裁判之權利,及影響其實體上之利益,避免其因未及參與訴訟程序及享有程序主體權之保障致權益遭受損害。至確定判決如係以對世權之物權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者,其既判力固可擴張及於受讓訴訟標的物之第三人(特定繼受人)(本院六十一年台再字第一八六號判例參照),惟該第三人須為於訴訟繫屬後為該當事人之繼受人(包括一般繼受人及特定繼受人),始足當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如該第三人之前手有非訴訟當事人之繼受人者,該第三人即不能認為係訴訟當事人之繼受人,以維護既判力主觀範圍效力應有之機能。
理由節錄:
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一項後段所謂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係指專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之利益而占有者(如受任人、保管人、受寄人)而言,倘僅為占有之機關或占有輔助人或僅為自己之利益而占有者(如質權人、承租人、借用人),則非既判力所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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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7943
本題是考既判力的主觀範圍,簡要整理如下
原則: 第401條 ---- 當事人、繼受人(分為一般繼受及特定繼受在此不贅述)、佔有人、為他人而為原被告知該他人(EX訴訟擔當的實體當事人)
特別規定:第64條第2項 ---- 因參加人承當訴訟而脫離訴訟之當事人
依法律或法理之繼判力擴張---- EX 一定利害關係人(破產訴訟、公司重整訴訟) 身分關係訴訟(家事法第48條)
非既判例主觀範圍但衍生的解釋 --- 反射效理論(有拘束力,後訴法院不得為相反認定) 證明效理論(無拘束力,只可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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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907
第401條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
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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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9408
感覺題目沒有說清楚是惡意還是善意...
判斷的標準在於訴訟係屬前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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