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簽發同額支票一紙,以資清償積欠甲之貨款,經於票載發票日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款請求權為請求等語。關於本件訴訟,下列選項中之敘述何者均為正確?①當事人得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②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③法院應對甲闡明是否主張貨款請求權為請求 ④甲得於上訴程序追加依貨款請求權為請求 ⑤如第一審法院准許甲追加依貨款請求權為請求,得依當事人之合意繼續適用原程序
(A)①③
(B)②④
(C)③④
(D)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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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91), C(74), D(251), E(0) #372544

詳解 (共 5 筆)

#705514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本案標的金額雖然已逾50萬元,但原告係本於支票有所請求,因此本案訴訟應適用簡易程序

 

 

    當事人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8規定,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限於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本案不適用。

    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若案情繁雜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法院應對甲闡明是否主張貨款請求權為請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和第199條之1規定。

    於上訴程序追加依貨款請求權為請求 ------>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2項規定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如第一審法院准許甲追加依貨款請求權為請求,得依當事人之合意繼續適用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427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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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86
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 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436-15 條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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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7898

 因為第427條第3項規定,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原本甲如果追加貨款請求會變成適用通常程序然後違反第436之1第2項不能追加,

但如果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就不會違反規定了,變成可以追加,所以題目才會說得依當事人之合意繼續適用原程序(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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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576
為什麼4說, 甲不可以追加依貸款請求權為請求, 因為它會導致適用程序變成通常程序...
可是5又說, 法院准許甲追加依貸款請求權為請求?
法條不是說不得為之嗎? 怎麼甲可以追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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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824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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