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位於臺灣中部海岸甲縣之 Y 化工廠,因排放廢氣損及甲縣 X1、X2、X3、乙縣 X4、X5、X6、丙縣X7、X8 等農民之作物。X1……X6 選定 X1 為選定當事人,向有管轄權之甲法院對 Y 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聲請法院公告遭受同樣損害之人於某日前併案請求。X1 之訴訟進行中,X7、X8 向損害結果發生地之丙法院對 Y 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問:關於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丙法院無管轄權,X7、X8 不得向丙法院提起
(B) X7、X8 未於規定期日屆至前,向甲法院為併案請求,已喪失訴權
(C) X7、X8 之請求權與 X1……X6 之請求權為各自獨立,所以得向丙法院起訴
(D)丙法院必須將 X7、X8 之訴移送甲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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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1), C(447), D(140), E(0) #372541

詳解 (共 4 筆)

#883417
公告只是告訴大家,有主力攻擊部隊在這,你要勝訴比較容易,沒說你不能辟戰場單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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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481
請問D是哪裡錯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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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680
可是他們已經聲請公告, 要受害者一同併案請求了
那公告豈不是公告心酸的?
X7 X8還是要在浪費另一個法院, 開另一次庭呀?
丙法院不能根據公告把案件移送到甲法院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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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681
這個"公告"一點用都沒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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