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冤獄賠償法規定:受羈押,卻獲無罪宣告者,若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則不得請求賠償。司法院釋字第四八七號解釋認為此條文違反憲法上之:
(A)比例原則
(B)法律明確性原則
(C)公益原則
(D)程序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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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9), B(809), C(131), D(404), E(2) #132343
統計: A(1509), B(809), C(131), D(404), E(2) #132343
詳解 (共 3 筆)
#114137
釋字第四八七號解釋,宣告冤賠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冤獄受害人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剝奪其請求冤獄賠償的權利,違反憲法廿三條比例原則。釋字六二四號解釋,宣告冤賠法第一條規定,僅適用於依刑事訴訟法受理的案件,未包括依軍事審判法受理之案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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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418
僅有違公序良俗應交由社會公斷,白白被關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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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41
冤獄賠償法第二條對冤獄賠償請求權之行使定有限制,其第二款前段規定,曾受羈押而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宣告者,若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則不得請求賠償。其立法目的雖在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道德,然泛以公序良俗之違反為理由,使身體自由因羈押遭受嚴重限制之受害人,其冤獄賠償請求權受到排除,而未能以其情節是否重大,致為社會通常觀念所不能容忍為衡量標準,與同款後段及同條其餘各款所定之其他事由相較,亦有輕重失衡之處,實與憲法上之比例原則未盡相符。上開法律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合部分,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應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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